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王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6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5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王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王欢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负责人:邓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欢,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申请王欢银行卡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洪桂华与张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524民初925号 下一篇 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晓项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7执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