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丰合、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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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524号案件名称
杨丰合、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丰合;朱程程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524号原告:杨丰合,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退休教师,住西丰县。被告:朱程程,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无业,住西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杨丰合诉被告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丰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杨丰合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李桂硕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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