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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丰合、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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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524号
  • 案件名称

    杨丰合、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丰合;朱程程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524号原告:杨丰合,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退休教师,住西丰县。被告:朱程程,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无业,住西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杨丰合诉被告朱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丰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杨丰合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李桂硕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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