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空军、赵洪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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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285号案件名称
王空军、赵洪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空军;赵洪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民初2285号原告:王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义。被告:赵洪轩,又名赵宏轩。原告王空军与被告赵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菜款28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至2020年春季,被告在原告住所地做蔬菜收购生意,将原告的20亩松花菜全部拉走,被告又叫原告收购其他菜农的松花菜,被告以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只付了部分菜款,下欠原告菜款共计28000元,于2020年元月23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欠条明确注明2020年年底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无奈,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望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春季,出卖人原告与买受人被告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松花菜;价格随行就市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20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价款28000元,2020年年底结清。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无法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话追记笔录、欠条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9年春季,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欠付原告28000元价款的事实清楚,其至今不予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2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赵洪轩支付原告王空军价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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