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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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498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498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寿塘湾组222号。经营者:沈嘉胤。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旺兴,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毕,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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