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贤、王永真等张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0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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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0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吉贤、王永真等张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吉贤;王永真;张明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吉贤,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永真,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北五岔镇东魏家场村89号。 被执行人:张明珍,女,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北五岔镇东魏家场村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吉贤与被执行人王永真、张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吉贤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780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767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3625元,未执行标的额164183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吉贤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08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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