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麟辉、胡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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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653号案件名称
鲁麟辉、胡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鲁麟辉;胡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6653号原告:鲁麟辉,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骞,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原告鲁麟辉与被告胡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向被告胡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告知本院因疫情原因,暂不配合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骞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诉讼期限过于冗长,宜先行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条件许可时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麟辉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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