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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得彪其他刑事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新32刑更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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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刑更45号
  • 案件名称

    韩得彪其他刑事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韩得彪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32刑更45号罪犯韩得彪,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宁夏中宁县,现在于田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2日作出(2017)新3222刑初2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得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新32刑终2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21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认为罪犯韩得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韩得彪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韩得彪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得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法律学习。于2020年上半年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9年3月、2019年6月、2019年9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获季度表扬奖励6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得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得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比艾妮帕·肉孜瓦克审判员    阿卜来提·赛皮丁审判员    托合提·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努日曼古丽·买托乎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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