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汪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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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79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汪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汪红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79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386619053。法定代表人:季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红,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宋庆枫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含旭书 记 员 戴 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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