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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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常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常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53号常某某: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常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常某某未按上述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8月12日将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银行西安紫薇支行开户账号****8098内2000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恢2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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