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高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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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3272号案件名称
刘志强、高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志强;高庆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8月23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1年9月9日就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愿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偿还案件款21万元,直至案件款偿还完毕为止。上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3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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