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柯贤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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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74号案件名称
陈伟、柯贤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伟;柯贤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574号 原告:柯贤普,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陈伟,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柯贤普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贤普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贤普负担。 审 判 员 田 波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辉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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