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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陈柏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05执13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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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执13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陈柏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陈柏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5执1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工业大道10号之3。负责人:袁社余,该店经理。被执行人:陈柏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与被执行人陈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0)粤0705民初53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柏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666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41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社保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05执1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柏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怡玻璃工艺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丘国汉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荣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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