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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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878号案件名称
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878号原告: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20-2号(9门)。法定代表人:胡国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金成,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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