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切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55号原告: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达加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切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南州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卡毛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792号 下一篇 樊会敏、刘建民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