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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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792号案件名称
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792号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商城281号14—11(1、2层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27741U。法定代表人:王秋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宁,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花,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俊鹏,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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