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1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163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163号原告: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3号楼独单元第22层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P7U12E。法定代表人:肖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森,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司员工。被告:张桂敏,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桂敏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1387.0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3月1日起为驻马店市贸易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与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方式约定自2018年3月1至2018年4月25日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0.6/月。自2018年4月26日之后的物业标准为每平方1.2元/月。被告是驻马店市贸易广场1栋3-4号(面积201.54平方米)房屋的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原告自入入驻贸易广场之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被告欠付原告物业费共计11387.01元,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催要物业费,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开招标选任为驻马店市贸易广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贸易广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驻马店市产中介管理科进行备案,备案合同中第四十二条载明“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1、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因物业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应按照在驻马店市产中介管理科的备案合同中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国良、张金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206号 下一篇 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