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良、张金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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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4206号案件名称
王国良、张金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国良;张金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4206号原告:王国良,男,1977年11月0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金浩,男,1990年07月3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张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翠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相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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