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邹剑、靳双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73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7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邹剑、靳双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邹剑;靳双成;靳爱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剑,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靳双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靳爱梅,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邹剑与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0000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代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照被行人靳双成、靳爱梅的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靳双成在中国建设银行62×××_1、中国银行26×××20CNY0账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靳爱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7×××04、招商银行62×××67_20001账户内存款。但未实际控制有效金额,暂未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无证券开户信息。三、查明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住所地修武县进行调查了解,通过修武县村书记司长海了解到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长期不在家,且在村里没有任何财产。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6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靳双成、靳爱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邹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晨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