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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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604号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某;张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604号原告:陈某,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菊(张某妻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陈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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