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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生、张怀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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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62号
  • 案件名称

    曹明生、张怀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明生;张怀芹;翟咸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62号原告:曹明生,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怀芹,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辉,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咸胜,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曹明生、张怀芹与被告翟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曹明生、张怀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诉讼费,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明生、张怀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茂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潘晓敏书 记 员 刘龙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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