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6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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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居住小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仲德,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号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15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3045241。法定代表人唐胜辉。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514、2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湘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雷跃对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恢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刘建红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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