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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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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柯;谢宇琼;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原告:蒋德良,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仁和街8号。法定代表人:谢宇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柯,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谢宇琼,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谢卫福,该公司经理。原告蒋德良为与被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柯、谢宇琼、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蒋德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德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5340元减半收取27670元,由原告蒋德良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贺传国人民陪审员  颜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虹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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