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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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德良;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柯;谢宇琼;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891号之一原告:蒋德良,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仁和街8号。法定代表人:谢宇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柯,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谢宇琼,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谢卫福,该公司经理。原告蒋德良为与被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柯、谢宇琼、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蒋德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德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5340元减半收取27670元,由原告蒋德良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贺传国人民陪审员 颜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虹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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