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江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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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20194号案件名称
林炳江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炳江;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20194号原告:林炳江,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原告林炳江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原告林炳江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林炳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顾秀萍书记员 沈嘉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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