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强、王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700号案件名称
刘永强、王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永强;王小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700号原告:刘永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亭市人。被告:王小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刘永强与被告王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永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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