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巧与王正栋、王精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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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62号案件名称
于巧与王正栋、王精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巧;王正栋;王精超;赵福刚;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62号原告:于巧,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杰,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正栋,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住长春南关区。 被告:王精超,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生,住长春二道区。 被告:赵福刚,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精超。 原告于巧诉被告王正栋、王精超、赵福刚、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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