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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巧与王正栋、王精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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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62号
  • 案件名称

    于巧与王正栋、王精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巧;王正栋;王精超;赵福刚;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62号原告:于巧,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杰,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正栋,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住长春南关区。        被告:王精超,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生,住长春二道区。        被告:赵福刚,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精超。        原告于巧诉被告王正栋、王精超、赵福刚、吉林省圣华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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