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颖秀、张淑芬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3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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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769号案件名称
吴颖秀、张淑芬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颖秀;张淑芬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吴颖秀,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吴颖秀与被执行人张淑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缴纳将所欠申请执行人折价补偿款33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61元至本院,包括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161元,本案剩余执行费48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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