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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颖秀、张淑芬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3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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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769号
  • 案件名称

    吴颖秀、张淑芬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颖秀;张淑芬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吴颖秀,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吴颖秀与被执行人张淑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缴纳将所欠申请执行人折价补偿款33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61元至本院,包括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161元,本案剩余执行费48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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