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奇峰、柴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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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1民初1890号案件名称
马奇峰、柴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奇峰;柴好平;王秀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1890号原告:马奇峰,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志,浚县黎阳街道法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好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王秀利,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马奇峰与被告柴好平、王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奇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好平、王秀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至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柴好平于2016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王秀利、柴好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被告柴好平向原告马奇峰借款11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柴好平与王秀利于2001年11月13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柴好平向原告借款11000元,事实清楚,有柴好平出具的书面借据为凭,原告要求被告柴好平予以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柴好平按照月息2分支付相应利息,对于借款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合同约定及当时限制性利率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进行保护。原告要求王秀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柴好平、王秀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王秀利应当与柴好平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柴好平、王秀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奇峰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马奇峰借款期间相应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2016年6月25日-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柴好平、王秀利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马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柴好平、王秀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彦利书 记 员 梁俊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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