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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克江、林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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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352号
  • 案件名称

    钟克江、林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钟克江;林学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钟克江,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林学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钟克江与被执行人林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湘J×××××奇瑞牌汽车,也未实际控制,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尚有5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建军审 判 员 夏 宜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泽佳书 记 员 赵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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