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星星、袁明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626号案件名称
郑星星、袁明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星星;袁明亮;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626号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3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0MA2RJEDY8K(1-1)。经营者:李仕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娜,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星星,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袁明亮,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郑星星、袁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恒二手车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谢 建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雯书 记 员 方芳(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克江、林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352号 下一篇 马祖红、南宁市通赞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