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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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939号案件名称
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明泰;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939号原告: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文小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民,员工。被告:王明泰,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原告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明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川盈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蓓琳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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