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骄、杨秀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2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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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24号之四案件名称
杨骄、杨秀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骄;杨秀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骄,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杨秀丽,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骄与被执行人杨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秀丽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杨秀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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