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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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216号案件名称
李佳乐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佳乐;赵方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216号申请执行人赵方寅,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佳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赵方寅与李佳乐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0)京0101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268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佳乐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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