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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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曾永鹏;朱美芳;唐桂华;翟庆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2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3198592Y,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6号。负责人:沈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生、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231HNK5L,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季桥村顾东36号。经营者:曾永鹏。被申请人:曾永鹏,男,199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朱美芳,女,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唐桂华,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翟庆荣,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曾永鹏、朱美芳、唐桂华、翟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62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曾永鹏、朱美芳、唐桂华、翟庆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曾永鹏、朱美芳、唐桂华、翟庆荣名下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恒九资源服务中心、曾永鹏、朱美芳、唐桂华、翟庆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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