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远、喻琦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2执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执816号案件名称
刘洪远、喻琦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洪远;喻琦林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远,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喻琦林,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刘洪远与喻琦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381.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永昌审判员 王庆国审判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梦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敏、高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1民初1961号 下一篇 何民汉、刘艳超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