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洪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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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58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洪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洪凤;邹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琦。被执行人:李洪凤,女性,1980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邹煜,男性,1981年04月2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李洪凤、邹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洪凤、邹煜的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86号2单元10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运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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