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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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861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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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861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保安西路1号(无线电二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耀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刘洋,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平(系刘洋父亲),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志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 莎书 记 员 何淑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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