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5财保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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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5财保754号案件名称
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5财保754号申请人: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岳杰。被申请人: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袁超。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和平。申请人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02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449027.78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鲁桓建材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02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晓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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