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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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817号案件名称
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海泉;周新茂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泉,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周新茂,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新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海泉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78349.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4元、执行费26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周新茂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23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18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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