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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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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817号
  • 案件名称

    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海泉;周新茂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泉,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周新茂,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陈海泉与周新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新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海泉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78349.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4元、执行费26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周新茂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23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18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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