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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叶、王问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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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194号
  • 案件名称

    王水叶、王问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水叶;王问阳;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94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荣,系该公司三里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问阳,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王水叶,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问阳、王水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水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水叶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    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依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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