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叶、王问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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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194号案件名称
王水叶、王问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水叶;王问阳;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94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荣,系该公司三里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问阳,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王水叶,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问阳、王水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水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水叶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 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依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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