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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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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武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76号之一申请人:武某某,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7年8月8日生,无业,汉族,住铁岭市。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调兵山市某某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中心、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某某本院提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王某某(2112031987××××××××)银行是否有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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