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负责人刘生根,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73755483H被申请人:马珊珊,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大石桥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珊珊在银行账户存款25193.3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珊珊在中国广发银行账户存款25193.3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76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余培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督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