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道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923民督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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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督51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道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道生;黄枝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923民督51号申请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聂道生,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大福镇石家村第七村民组177号。被申请人:黄枝枚,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大福镇石家村第七村民组177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聂道生、黄枝枚因养殖,于2018年3月21日在申请人所属大福支行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30个月,利率3.9583‰,逾期贷款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黄枝枚签了共同贷款承诺书。利息已结至2020年9月21日。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48014.58元,利息2179.31元,逾期加收利息1089.66元,本息合计51283.55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聂道生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被申请人黄枝枚与被申请人聂道生系夫妻关系且签订了共同债务承诺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申请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所欠贷款本息合计51283.5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聂道生、黄枝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贷款本金48014.58元,利息2179.31元,逾期加收利息1089.66元,本息合计51283.5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申请费361元,由被申请人聂道生、黄枝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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