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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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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862号
  • 案件名称

    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862号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组织机构代码92610114MA6U81DN25。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    经营者:付东林,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XXXXXXXX被告:胡小民,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与被告胡小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负担。  审  判  长  雷 建 荣人民陪审员  林 淑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引 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冀    凯                           书  记  员  耿    朝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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