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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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862号案件名称
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小民;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862号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组织机构代码92610114MA6U81DN25。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 经营者:付东林,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XXXXXXXX被告:胡小民,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与被告胡小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西安市阎良区迈腾工程装饰部负担。 审 判 长 雷 建 荣人民陪审员 林 淑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引 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冀 凯 书 记 员 耿 朝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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