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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俐霞、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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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660号
  • 案件名称

    徐俐霞、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俐霞;王海祥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660号原告:徐俐霞,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王海祥,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徐俐霞与被告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俐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俐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徐俐霞负担。        审判员    顾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茸茸书记员    郭倩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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