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俐霞、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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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660号案件名称
徐俐霞、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俐霞;王海祥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660号原告:徐俐霞,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王海祥,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徐俐霞与被告王海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俐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俐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徐俐霞负担。 审判员 顾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茸茸书记员 郭倩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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