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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新、沈伟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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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408号
  • 案件名称

    赵建新、沈伟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建新;沈伟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沈伟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赵建新与沈伟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限沈伟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赵建新借款30000元(其中10000元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另2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沈伟子承担。因被执行人沈伟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沈伟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沈伟子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工商、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沈伟子名下财产。1.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沈伟子名下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有保单两份,经调查该两份保险早已失效。2.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沈伟子名下分别有车牌号为豫H××××ד凯马牌”机动车、豫H××××ד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两辆。该两辆机动车暂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其余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沈伟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沈伟子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沈伟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对当地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沈伟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沈伟子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建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沈伟子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伟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沈伟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伟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沈伟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沈伟子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发现被执行人沈伟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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