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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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707号案件名称
单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单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707号被执行人:单淮,男,1968年12月19日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与单淮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响水县县城东园街东侧军民路北侧东园小区南区7幢201室不动产,系名下唯一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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