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明、阮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02执恢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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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恢1161号案件名称
陆志明、阮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陆志明;阮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02执恢11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2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志明与被执行人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浙0602执1803号。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阮杰自动履行人民币14580元,由我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标的的执行并申请结案。被执行人阮杰另已缴纳案件执行费170元、诉讼费2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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