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云、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0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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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03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小云、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小云;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云,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瑞斌,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云与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2、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2021)黔0522执1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本院执行系统“一案一账户”。但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表明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其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是否能协助扣留提取无法确定。5、向被执行人湖北富多隧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王小云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王小云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宣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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