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亮拴、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2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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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2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曹亮拴、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亮拴;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2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亮拴,男,汉族,农民,岚县人,住。被执行人: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北村北盛社区北村新村委办公大楼一层2-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泽峰,男,汉族,忻州市定襄县人,现住岚县。本院在执行曹亮拴与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曹亮拴工程款535512元并给付从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155元、申请执行费7755元。但被执行人在交纳371148.16元后剩余部分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鑫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63.8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维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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