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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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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某某公司;赵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6096.6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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