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6096.6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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